您好,欢迎来到沈阳迈德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专业从事环保工程建设的高科技企业,承揽污水处理、中水处理、纯水及高纯水处理工程、VOC治理工程等。
专注打造环保工程行业实力品牌
面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承揽工程
全国咨询热线:

13372829802

联系我们

CONTACT
沈阳迈德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大街9号
电话:024-31877125
邮编: 110000
网址: www.wsfqgc.com

公司新闻

首页 > 资讯中心 > 公司新闻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 2018-01-19 14:16:17  作者:www.wsfqgc.com 浏览量:2013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县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四条 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应当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削减或者暂停拨付。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进行实时监控。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政府公开通报,并责令于15日内整改完毕;污水处理厂逾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年内停止审批其所在地市或者县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超出建设期限3个月不交付使用的; (二)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的; (三)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擅自停止运行的。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帐的,处1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处3万元罚款;(三)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5万元罚款; (四)排水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客户至上 追求卓越”
环保工程的技术开发、咨询、设计、环保工程设备的制造、采购、安装、
培训调试,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运营服务。
咨询热线
13372829802
底部全国服务热线 沈阳迈德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全国服务热线:

13372829802

微信公众号

微信咨询

微信公众号

微信咨询

本站关键字:辽宁污水处理辽宁废气治理沈阳污水处理沈阳废气治理化工污水处理制药污水处理电镀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屠宰污水处理医院污水处理烟气脱硫治理净水工程治理工业废水治理

在线
客服

13372829802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微信
咨询

关注微信咨询
顶部
电话咨询 产品中心 联系我们